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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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8-1-8 16:10:32 文章来自: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加深入地学习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切实按照法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人文化宫、职工书屋等工会文化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学习领会法律精神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我国公共文化领域一部重要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对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将工人文化宫、职工书屋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畴,并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工人文化宫、职工书屋依法加强管理,切实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省级总工会要充分认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各种形式组织所辖工会学习领会法律精神,主动参加地方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学习班、座谈会,深刻理解法律的各项规定,牢牢把握法律的各项要求,明确担负的责任和义务。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文化宫管理的意见(试行)》结合起来,突出工会资产公益****务性。要依据法律,结合当地政府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政策,系统梳理应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认真分析研究该法对职工文化事业改革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并以贯彻落实该法为契机,把工人文化宫、职工书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工会工作全局统筹部署。
    二、加强协调,积极推动落实工人文化宫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法律地位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职责。各省级总工会要积极推动所辖工会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落实工人文化宫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法律地位,推动政府履行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责任。要通过向党委汇报、召开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等形式,推动当地政府把工人文化宫真正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工人文化宫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的政策、资金、人才和资源保障,争取工人文化宫的人员经费、活动经费、基本运行经费和大型维修改造经费保障政策与政府系统文化馆(站)同等待遇。要充分利用各地已经建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机制)等平台,加强与当地宣传、文化、教育、体育、人社、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把工人文化宫提供的服务纳入当地重大文化工程和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及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政府保障措施暂不能落实的,主管工会要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保障工人文化宫按法律要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上级工会要给予相应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
    三、严格管理,确保工人文化宫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加强管理,确保公共文化设施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省级总工会要依照法律和全总有关规定,推动所辖工会切实加强和规范工人文化宫的管理,确保工人文化宫按要求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在阵地建设和保护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工人文化宫已被侵占或拆迁的,要依法争取尽快归还场地、恢复重建;重建、改建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被主管工会占用的,要归还部分场地用于职工文体活动,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人文化宫有阵地、有人员。在功能维护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其正常使用和运转。各级工会要把工人文化宫设施设备的配置、更新和维护纳入经费预算,并加强管理,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转。在收取费用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收取费用应当按规定报批,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工会要严格规范工人文化宫的收费标准和程序,收取费用应用于工人文化宫维护、管理和职工文化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已经正常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的工人文化宫,主管工会不得收取资产占用费。在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法律规定,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各级工会要抓紧清理工人文化宫的出租、承包项目,整体出租、承包的要坚决收回,有损工会形象的经营内容要坚决取缔。暂时无法收回的部分出租、承包项目,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文化宫管理的意见(试行)》的要求,抓紧进行物理隔离和运作隔离,推动工人文化宫突出公益、聚焦业主。工人文化宫确需提供少量配套性质的准商业服务的,应当限制经营内容,主要开展与文化主业相关的经营项目.并严格遵循紧密配套、便利群众、相对低价、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四、服务职工,切实提高工人文化宫、职工书屋的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省级总工会要按照法律要求,推动所辖工会根据工人文化宫、职工书屋的功能、特点,针对地区特点和职工群体实际需求,实行精准、有效供给,提高服务效能,切实增强职工群众获得感。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依法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配合政府做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着力补齐服务“短板”,解决服务效能不高的问题。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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